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5民初4002号
原告:***,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成都市金牛区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9033534130。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