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分公司

某某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分公司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5民初7728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女,194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9033534130。 原告***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