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分公司

某某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民申32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长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2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国网长寿分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供了伪造的证据,改变了***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造成***的退休经济损失991150元。一审判决后***新发现的证据,在提交二审法院期间,二审法院就以要素式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二审法院的诉讼程序违法,现***有新证据推翻本案二审判决,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国网长寿分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因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丧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991150元。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应当举示证据证明国网长寿分公司造成***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丧失并造成经济损失991150元的事实,但***在一审诉讼中围绕与国网长寿分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而举示证据,根据***2015年10月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中载明***退休时的用人单位为重庆广汇供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诉讼中***的诉讼主张因缺乏证据证明而被判决驳回。***在二审诉讼中所谓的新证据也是举示与国网长寿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该证据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二审法院根据劳动案件的特点以要素式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审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再审审查中提交的所谓新证据,同样是关于其与国网长寿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也不能推翻本案的二审判决。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积9民终字第,本案再次处理不当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