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381民初5811号之二
原告: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方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省鹏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鹏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被告无法送达,本院于2025年12月24日作出(2025)湘0381民初58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6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省鹏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出庭参加诉讼。庭后,原告于202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40元,减半收取427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嫄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