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来、湖南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1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来,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虹桥镇***一组29号。 被执行人:湖南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农博中心绿色食品城第1幢C50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6353997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来与被执行人湖南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0421执7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北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新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