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公司等与防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7民初21913号 原告:河南省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防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建设路北段4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某某、第三人防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河南省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