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7民初21913号
原告:河南省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防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建设路北段4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某某、第三人防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河南省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