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4223民初461号
原告:***,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现住新疆沙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湾县三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奎屯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宏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奎屯供电公司企业法制管理专责。
原告***与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奎屯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