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奎屯供电公司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奎屯供电公司与奎屯美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003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奎屯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南环东路2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奎屯美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乌鲁木齐西路雪莲广场展览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奎屯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奎屯美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奎屯美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奎屯供电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45,472元,执行费58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奎屯供电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奎屯美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奎屯美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银行和互联网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经过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被执行人奎屯美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10月25日前支付20,000元,剩余15,472元在2021年12月15日前打至奎屯市人民法院的账户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