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民初3713号
原告:正源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开发区北区长七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迁西县路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白堡店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正源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路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正源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路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源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源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44元(正源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70,288元),由正源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闻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