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27民初1991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路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迁西县白堡店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校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路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印来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路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路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印来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杜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