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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05民初1925号之一
申请人: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唐马路小学院内,组织机构代码10491XXXX。
法定代表人:刘文良,职务:站长。
被申请人:迁西县路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白堡店村西。
法定代表人:赵国成,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与被申请人迁西县路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迁西县路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迁西县路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立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家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