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7民初130号
原告:***,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被告:迁西县路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迁西县路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2元,减半收取26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