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10民初18934号
原告:孙某,女,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原告孙某与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孙某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