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2167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帛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
法定代表人:褚琴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众启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王瓒。
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2216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众启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裕
书 记 员 屠丽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