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众启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众启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190号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
法定代表人:林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浩,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萧萧,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启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100弄11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王瓒。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众启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叶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希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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