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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海巧哲家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241号
原告:***,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贺时、郑祥凤,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巧哲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7082。
法定代表人:姜兆兵。
被告:上海众启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100弄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瓒。
原告***与被告上海巧哲家具有限公司、上海众启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上海巧哲家具有限公司、上海众启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9元,减半收取计1339.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吴旭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游未希
书 记 员 俞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