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09执62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星制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下湖社区下围工业区一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3937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山西明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东沺二巷3号2-3层开明众创空间第3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9900MA0KQEU22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星制冷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明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9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明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59220.56元及利息等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