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3民初510号
原告:深圳市东星制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下湖社区下围工业区一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美宏、郭子同,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社棠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东星制冷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东星制冷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原告深圳市东星制冷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东星制冷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43元,由深圳市东星制冷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