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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青岛市高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民初1977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汝娜,山东海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海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市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薛立琴。
被告: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市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后,原、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青岛市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负担。
审判员  朱翠玮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