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6460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G。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艳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A4-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17。
法定代表人:吴柏松。
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