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民初4265号
原告:保定市木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永华大街秀兰公寓****。
法定代表人:邢洪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松坪新东路**清华信息港****/div>
法定代表人:吴柏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市木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木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木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木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定市木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