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柯尼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市木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柯尼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民初4265号

原告:保定市木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永华大街秀兰公寓****。

法定代表人:邢洪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松坪新东路**清华信息港****/div>

法定代表人:吴柏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市木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木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木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木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定市木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