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滦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辖终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锦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滦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

上诉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20)冀0224民初16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上诉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滦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北省滦南县境内,故本案应由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 倩

审判员 沈荣进

审判员 高淑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