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4民初1643号
原告:滦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城关育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738708945K。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兰,河北李向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东四路**龙式大厦****。
负责人:黄锦琼,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轩,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滦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滦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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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135,925.0元,减半收取计67,962.5元,由原告滦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彦军
人民陪审员 卢 建
人民陪审员 杜洁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