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8601民初1673号
原告: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儒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原告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