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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某某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8601民初1673号 原告: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儒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原告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