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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民终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 。 负责人***,局长。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77号。 委托代理人***,沧州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负责人***,院长。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36号。 委托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构成侵权的损害原因、程度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7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