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变电气有限公司

广州增变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粤1322执5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增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黎笑雄、***、广州市增城愉景大酒店、黎紫云、黎浩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176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1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终止执行申请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322执519号案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志明 审判员  罗春华 审判员  黄 珊
书记员  胡立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