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11执1847号
申请人广州增变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云南昆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云0111民特62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州增变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官渡区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委托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限定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2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同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经查询存款、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国土部门、车管所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吕 黎
人民陪审员 张 杨
书 记 员 马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