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303民特29号
申请人: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刘伍烟花爆竹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303MA0NREUD00,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卓子山西街新桥南路二十二街坊20栋3号。
经营者:***。
申请人: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460243273X,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乌海市。
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刘伍烟花爆竹店与申请人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刘伍烟花爆竹店与申请人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4年5月30日经乌海市海南区诉讼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人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刘伍烟花爆竹店货款114,600元,于2024年7月28日前支付54,600元,2024年8月28日前付清60,000元:
二、若申请人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任何一笔未按协议完全履行,申请人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刘伍烟花爆竹店有权就所欠剩余全部货款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刘伍烟花爆竹店与申请人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经乌海市海南区诉讼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海南诉前民调字(2024)117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