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303民初598号
原告:内蒙古德盛泰碗扣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辛辛板108号院商业1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蒙古德盛泰碗扣架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德盛泰碗扣架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交、减交、免交的诉讼费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德盛泰碗扣架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