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2672号
原告:陕西鲲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136号泛太国际写字楼1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亿丰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路5号(中华世纪城19号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鲲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亿丰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陕西鲲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庭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