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保540号
申请人:陕西中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2号高科大厦1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233号1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中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4)陕0103执保5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陕西中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2024)陕0103民初147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9097.9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