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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8民初3293号 原告:多某,男,1982年4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赵某,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何某,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多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赵某、何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多某于202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多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多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