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浩越腾达架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南京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312号之一
原告:榆林浩越腾达架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龙华集团煤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脱硫除尘脱硝项目安装工程项目部,住所地:陕西。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现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告:***,男,汉族,现住江苏省江都市。
第三人: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榆林浩越腾达架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龙华集团煤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脱硫除尘脱硝项目安装工程项目部、***、南京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榆林浩越腾达架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浩越腾达架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榆林浩越腾达架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