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限公司

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02民初632号
原告: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被告;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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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    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