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限公司

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蓝色气候(北京)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执5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仁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蓝色气候(北京)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杜家坎4号院49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佩华。
被执行人:德州蓝色气候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辛店镇二甲刘村。
被执行人:刘梦奇,男,1965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德州蓝色气候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禹城市辛店镇的厂房(水泵房、配电室各1间)、设备(发酵罐、双膜集气装置及附属设备4套,变配电设备1套,热电联产机组4套,气体前处理系统1套,沼气物料处理1台,Vogelsang泵2台,流体切割机1台,热分配系统1套,空压机及干燥过滤再生系统1套)及附属设施(硬化路面775平方米)进行了司法询价,询价结果为36203600元,并以2700万元为保留价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第一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以流拍价接收上述财产抵偿债务。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德州蓝色气候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禹城市辛店镇的厂房(水泵房、配电室各1间)、设备(发酵罐、双膜集气装置及附属设备4套,变配电设备1套,热电联产机组4套,气体前处理系统1套,沼气物料处理1台,Vogelsang泵2台,流体切割机1台,热分配系统1套,空压机及干燥过滤再生系统1套)及附属设施(硬化路面775平方米)交付申请执行人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抵偿2700万元债务。上述厂房、设备和附属设施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军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张志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