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03民初1077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福建省宁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北路29号全家福小区3幢3-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宁通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张明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