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南京雨*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3民初11578号 原告:淮安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雨*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淮安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雨雨*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淮安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计464.5元(原告已预交464.5元),由原告淮安盛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见习*** 书记员李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