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某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7民初405号 原告:***,男,1981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市某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负责人: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某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城市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纳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