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1299号
原告: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街办下泉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710188001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西安(三A期)第8幢4单元13层4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33650546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