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4民初27007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8号6幢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筑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一筑工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一筑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50元;2.判令三一筑工公司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879.55元;3.判令三一筑工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绩效工资72450元。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定称“子公司依据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进行管理并无不妥”是错误的。仲裁员记录的三一筑工公司的陈述“公司保密资料不能超出公司内部传播,公司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原因将其辞退”此理由不成立。仲裁裁定“***要求三一筑工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绩效工资,缺乏依据,本委不予支持”是错误的。仲裁裁定“***要求三一筑工公司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依据,本委不予支持”是错误的。三一筑工公司对***的处罚文件中写道“***,通过筑享云平台(可外网访问)下载涉密文件”,三一筑工公司处罚没有依据性,且三一筑工公司也没有提供***下载的证据,并且三一筑工公司提供的后台上传记录,***曾在公司电脑登录百度网盘查询了上传下载记录,查询结果显示,2021年3-6月***没有上传任何公司文件内容,并把查询情况反映给部门领导***。综上所述,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区仲裁委)违背了查明事实的仲裁规则,适用依据和法律错误,作出了错误的裁决。昌平区仲裁委没有查明本案事实,并且在三一筑工公司提供的信息安全规章制度与本案涉及公司无关的情况下,做出了违背事实依据的裁决。为维护***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的诉讼。
三一筑工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三一筑工公司是基于***违反了公司关于保密规章制度,因此合法的解除了与***的劳动合同关系,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已经休完了2021年的年休假6天,仲裁时计算错误,实际只休了6天。***在2021年上半年绩效考核为E,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不能发放绩效工资,其他工资均正常发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主张2019年2月27日到三一筑工公司工作,岗位是产品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时基本工资为23000元,2021年2月调整为24150元,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工资,最后工作至2021年7月16日,工资亦发放至2021年7月16日。2021年7月23日三一筑工公司下发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三一筑工公司对此予以认可,称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合法解除,解除的原因是***严重违反了保密规定,对外流转机密文件。***对此不予认可,称并没有违反公司规定,也没有对外传播公司机密文件。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4997.08元,离职前应享受年休假共计14天,三一筑工公司只提供了9.5天的休假审批,剩余的4.5天未找到相关记录,双方均同意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三一筑工公司称***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将绝密或机密文件从公司电脑外发至百度网盘,即将保密文件置于被公司以外的人窃取的风险中,截止目前虽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但是不能排除因为其外发保密文件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能,公司有权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故不应支付***任何赔偿金。***对此不予认可,称三一筑工公司所称的保密文件来源于微信工作群或者百度网盘,并非只在公司的内网之间流转,***也没有向公司外部人员发送保密文件。关于绩效工资,三一筑工公司称绩效是半年考核一次,A发两个月基本工资,B发一个月基本工资,C发半个月基本工资,D和E则不发;***2019年上半年为B、下半年为A,2020年都是C,2021年上半年是E(不合格),不仅因为***的泄密,还要综合考虑其他诸如业务的情况。***认可公司的考核方式,但认为2021年上半年的考核应该根据之前的考核结果,取2019年绩效A、2020年绩效C的平均值发放绩效工资。
2021年8月30日,***向昌平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三一筑工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50元;2.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879.55元;3.判令三一筑工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绩效工资72450元。该委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1]第588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裁决后,三一筑工公司未就该裁决提起诉讼,***对该裁决书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持所诉请求诉至本院,形成本案诉争。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处罚文件、微信截图、百度网盘截图、银行卡流水、信息安全行为确认函、承诺书、信息安全意识考试结果、京昌劳人仲字[2021]第5884号仲裁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三一筑工公司以***对外流转公司保密文件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三一筑工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前述解除行为合法。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无法认定***将公司保密文件上传至百度网盘的行为造成公司保密文件外泄,***亦可通过微信群等外网途径获取相关保密文件,且三一筑工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将公司保密文件发送给公司内部其他无权查看人员或者公司外部无关人员,同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因此,三一筑工公司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缺乏合理依据,应属违法解除,故对于***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双方均同意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经核算三一筑工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4985.4元。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离职前应享受年休假共计14天,现三一筑工公司只提供了***9.5天的休假审批记录,故对于剩余的4.5天的未休年休假三一筑工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资,具体数额双方均同意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9879.55元,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三一筑工公司主张***已休完年休假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主张的绩效工资,双方均认可三一筑工公司所述的考核方式,三一筑工公司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综合考虑***的业务等情况评定***2021年上半年的考核结果为E,并无明显不当,无需发放绩效工资,故对于***主张绩效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认为应该取2019年绩效A、2020年绩效C的平均值发放绩效工资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4985.4元;
二、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9879.5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