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11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母),住河北省保定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8号6幢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上诉人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筑工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27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改判三一筑工公司支付其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年中绩效工资48300元;二、改判三一筑工公司支付其2019年至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9306.92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绩效工资的判决错误。首先,绩效评定为E的证据不真实,录音证据显示,领导***亲口说绩效打的是C,此证据证明三一筑工公司提交的绩效评定E证据存在伪造的可能。其次,一审法院未根据***的质证意见,要求三一筑工公司提交绩效为E证据客观真实成立的事实依据,作出错误判决。二、一审法院对未休年休假天数判定错误。法定节假日是否请假都不应该影响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年休假不是法定节假日,是因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而给予的休假权利,年休假并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三一筑工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2021年上半年绩效考核是E,对应了“下”,绩效奖金为0,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在绩效发放前离职了,奖金不发放。***在仲裁和一审没有对2019年、2020年未休年假提出主张,没有经过仲裁和一审程序,二审不应当进行审理。 三一筑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令***承担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其解除行为属违法解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将公司涉密文件上传至百度网盘,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关于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知晓制度规定,公司有权据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合法解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属违法的理由不充分,与法律规定不符。二、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超出了***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不诉不理的原则。***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的未休年假工资,公司提交了2021年***申请年假的审批记录共6天,其工作至2021年7月,其2021年应休年假为4天,其无权主张2021年的未休年假工资。 ***辩称,不同意三一筑工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百度网盘的文件均是工作文件。公司的员工大家均在外网工作。从本人上传百度网盘的文件、数字分析、数据挖掘,可以说明***仅仅是在工作,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给***强加罪名,违背了诚实诉讼承诺书,应当承担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三一筑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50元;二、判令三一筑工公司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879.55元;二、判令三一筑工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绩效工资72450元。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主张2019年2月27日到三一筑工公司工作,岗位是产品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时基本工资为23000元,2021年2月调整为24150元,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工资,最后工作至2021年7月16日,工资亦发放至2021年7月16日。2021年7月23日三一筑工公司下发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三一筑工公司对此予以认可,称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合法解除,解除的原因是***严重违反了保密规定,对外流转机密文件。***对此不予认可,称并没有违反公司规定,也没有对外传播公司机密文件。 双方均认可***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4997.08元,离职前应享受年休假共计14天,三一筑工公司只提供了9.5天的休假审批,剩余的4.5天未找到相关记录,双方均同意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三一筑工公司称***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将绝密或机密文件从公司电脑外发至百度网盘,即将保密文件置于被公司以外的人窃取的风险中,截止目前虽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但是不能排除因为其外发保密文件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能,公司有权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故不应支付***任何赔偿金。***对此不予认可,称三一筑工公司所称的保密文件来源于微信工作群或者百度网盘,并非只在公司的内网之间流转,***也没有向公司外部人员发送保密文件。关于绩效工资,三一筑工公司称绩效是半年考核一次,A发两个月基本工资,B发一个月基本工资,C发半个月基本工资,D和E则不发;***2019年上半年为B、下半年为A,2020年都是C,2021年上半年是E(不合格),不仅因为***的泄密,还要综合考虑其他诸如业务的情况。***认可公司的考核方式,但认为2021年上半年的考核应该根据之前的考核结果,取2019年绩效A、2020年绩效C的平均值发放绩效工资。 2021年8月30日,***向昌平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三一筑工公司: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50元;二、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879.55元;三、判令三一筑工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绩效工资72450元。该委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1]第588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裁决后,三一筑工公司未就该裁决提起诉讼,***对该裁决书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三一筑工公司以***对外流转公司保密文件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三一筑工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前述解除行为合法。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法院无法认定***将公司保密文件上传至百度网盘的行为造成公司保密文件外泄,***亦可通过微信群等外网途径获取相关保密文件,且三一筑工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将公司保密文件发送给公司内部其他无权查看人员或者公司外部无关人员,同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因此,三一筑工公司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缺乏合理依据,应属违法解除,故对于***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双方均同意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经核算三一筑工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4985.4元。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离职前应享受年休假共计14天,现三一筑工公司只提供了***9.5天的休假审批记录,故对于剩余的4.5天的未休年休假三一筑工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资,具体数额双方均同意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9879.55元,未超过法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三一筑工公司主张***已休完年休假的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主张的绩效工资,双方均认可三一筑工公司所述的考核方式,三一筑工公司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综合考虑***的业务等情况评定***2021年上半年的考核结果为E,并无明显不当,无需发放绩效工资,故对于***主张绩效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认为应该取2019年绩效A、2020年绩效C的平均值发放绩效工资的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三一筑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4985.4元;二、三一筑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9879.55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提交了一份2021年7月14日“***”和“***”的电话录音,以证明三一筑工公司员工都在外网工作,百度网盘上传资料不是单独的个人行为,百度网盘中的资料大家都有;***被辞退前还没进行绩效评定,离职后,绩效评定程序无法完成,并且领导亲口说绩效给***打的C。三一筑工公司主张该录音证据应当在一审中提交,属于逾期提交的证据;对录音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和***的答辩意见相互矛盾。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三一筑工公司以***对外流转公司保密文件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三一筑工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前述解除行为合法。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一方面,本院无法认定***将公司保密文件上传至百度网盘的行为造成公司保密文件外泄,***亦可通过微信群等外网途径获取相关保密文件,且三一筑工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将公司保密文件发送给公司内部其他无权查看人员或者公司外部无关人员。另一方面,三一筑工公司作出解除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制度是其上级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三一筑工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其用工管理应当具有独立性,且为保障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的规定,其上级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民主程序,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而三一筑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级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在本公司经过了上述法定程序,故其直接适用上级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不足。综上,三一筑工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其应当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离职前应享受年休假共计14天,现三一筑工公司只提供了***9.5天的休假审批记录,故对于剩余的4.5天的未休年休假三一筑工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资。***在仲裁和一审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均为9879.55元,一审法院亦全额支持,现其在二审又增加请求金额,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绩效工资,双方均认可三一筑工公司所述的考核方式,三一筑工公司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综合考虑***的业务等情况评定***2021年上半年的考核结果为E,并无明显不当,无需发放绩效工资,故对于***主张绩效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认为应该取2019年绩效A、2020年绩效C的平均值发放绩效工资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与三一筑工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5元,由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