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4民初27566号 原告:***,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8号6幢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力专员。 原告***与被告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筑工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三一筑工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三一筑工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227.84元;2.三一筑工科技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8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7617.63元;3.三一筑工科技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延时加班工资66300.89元;4.三一筑工科技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4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03835.49元;5.三一筑工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10月6日至2020年10月7日法定节假日工资9389.88元;6.三一筑工科技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8日至2021年7月28日PCTEAM项目提成52800元;7.三一筑工科技公司支付***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11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75313.28元。诉讼过程中,***放弃第6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于2017年12月18日入职三一筑工科技公司,月工资为25028.48元,双方签订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17日劳动合同。2021年7月28日,三一筑工科技公司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首先,三一筑工科技公司的解除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事实错误,***不予认可。三一筑工科技公司以***有严重违法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其他”之情形为由,与***解除劳动关系。该解除理由与事实不符,***在职期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为公司的项目运营做出了巨大贡献,三一筑工科技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起,以“人员优化”为由,多次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双方因补偿等事宜未达成一致,企图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未能实现。后***正常工作、按时上下班,尽心完成毎日工作任务,从未有任何违纪行为出现,也从未收到来自的各项通报、警告等,且三一筑工科技公司一直正常向***发放工资。三一筑工科技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突然向***当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载明***多项违纪事由,该解除理由是虚构的,与事实严重不符。***有理由认为该解除行为是因“协商解除无果”后的后续恶意行为。因此,三一筑工科技公司的解除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其次,***长期加班,三一筑工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加班费。***于2019年进入营销公司共享业务部,为项目运行多次加班至深夜。从***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可以看出,***多次工作至深夜11点,延时加班达307.29小时,休息日加班达360.94小时。与***在一起工作的外包团队——中软国际,已因加班获得加班工资近60万,而***从未得到任何加班费。***2020年调至筑享云研究院后,因保证经营业绩需要,更是在国庆假期再次加班达21.76小时。最后,三一筑工科技公司应当支付***PCTEAM项目提成。***甚至因工作表现优异,于2018年3月12日被借调入“PCTEAM(在线筑造平台)”项目担任项目开发组成员。《PCTEAM项目邮件》明显指出项目组成员应享受项目开发专项奖励,即开发组团队薪酬包的20%。综上所述,三一筑工科技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及项目提成。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三一筑工科技公司辩称:三一筑工科技公司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三一筑工科技公司因为***在工作期间多次擅自离岗,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据此合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第二,***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8日期间的年薪假已经全部休完;第三,***无权主张加班工资,因为***居住在公司宿舍可以随时打卡,因此其仅提交打卡记录无法证明其加班的事实,同时按照三一筑工的相关制度,加班要提出申请,***并未提供任何申请记录;第四,***无权主张提成,没有提交参加该项目的证据及该项目绩效考核;第五,***主张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过了仲裁诉讼时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本案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 ***于2017年12月18日入职三一筑工科技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双方于2020年12月1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17日,三一筑工科技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月基本工资为22000元,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5028.48元。 ***2019年休年休假4.5天,2020年休年休假10天,2021年休年休假12天。***主张其存在延时加班、周六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其提交了打卡记录截屏、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屏。 2021年7月28日,三一筑工科技公司向***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三一筑工科技公司提交了2021年2月至7月回宿舍开锁记录、监控视频、关于冬令时、夏令时作息时间的通知证明***存在工作时间回宿舍开锁的情况,三一筑工科技公司同时提交了《三一集团员工手册》,《三一集团员工手册》第二篇第三章第一条、第四条、第四章第一条规定了诚实守信、遵守上班纪律、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正常出勤、正常打卡、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主张2021年2月至7月回宿舍开锁记录真实性无法核实,其妻子和朋友也会有开锁记录,后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其工作时长均符合公司要求。***称公司仅在网上公布了员工手册,没有通知学习和观看,且集团的员工手册不能直接适用三一筑工科技公司。 另查一,三一筑工科技公司曾于2021年5月27日发布《关于时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通知》,规定上班时间为8:00至9:30之间弹性,下午下班时间相应顺延,保证日标准工作时长不低于7.5小时。 另查二,三一筑工科技公司曾在2021年3月通知因人员优化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于2021年8月18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三一筑工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227.84元;2.三一筑工科技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8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7617.63元;3.三一筑工科技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66300.89元;4.三一筑工科技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03835.49元;5.三一筑工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10月6日至2020年10月7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工资9389.88元;6.三一筑工科技公司支付***PCTEAM项目提成52800元;7.三一筑工科技公司支付***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11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75313.28元。2021年10月18日,该委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1]第5658号裁决书,裁决:一、三一筑工科技公司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持所诉请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手册、通知、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昌劳人仲字[2021]第5658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一筑工科技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违反劳动纪律与***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第一,三一筑工科技公司提交的《三一集团员工手册》并未显示***的行为达到了严重失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且三一筑工科技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三一集团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通知***;第二,***的行为不符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三一筑工科技公司于2021年3月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直至通知实行弹性工作制后,均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亦未就考勤的相关要求对***进行提醒或要求***说明原因。综上,本院认为三一筑工科技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227.84元。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一节,***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8日应享受年休假25天,期间已享受年休假26.5天,故对于***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一节,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提交的打卡记录截屏真实性无法核实,打卡时间亦无法体现其工作时间,且截屏中体现了加班申请、调休假申请等内容,说明***知晓加班申请和补休制度,故对于***要求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一节,***于2021年8月18日申请仲裁,其要求支付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11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间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三一筑工科技公司同意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227.84元; 二、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5元,已交纳;由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