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9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汉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明德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伯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三一筑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831号。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8号6幢1层。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钰,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坤,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汉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三一筑工建设有限公司、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沪0120财保3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南通汉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三一筑工建设有限公司、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缪凯茵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