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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辖终1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禾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2栋1201。
法定代表人:陈乐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鹏,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23号1102、1103房。
法定代表人:李绪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晓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禾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2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禾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显属错误。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湖南省长沙市湘阴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的内容显示,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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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余锦霞
审 判 员  肖逸思
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浅
谭敏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