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6民初4202号
反诉原告:礼县佰俐康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陇南市礼县上坪乡新农村一组006号。
法定代表人:剡某。
反诉被告: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静宁县八里镇照世坡村沙家屲。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某,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反诉原告礼县佰俐康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反诉被告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依法向礼县佰俐康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送达开庭传票,礼县佰俐康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提交不参加庭审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礼县佰俐康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礼县佰俐康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