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826民初31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八里镇照世坡村沙家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静宁县。
原告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灵台县广益苹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院作出的(2022)甘0826民初3100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596363.34元,或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