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会宁县某某蔬菜市场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26民初4204号
原告: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静宁县八里镇照世坡村沙家屲。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某,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会宁县**蔬菜市场,住所地:白银市会宁县中川镇梁堡村王咀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会宁县**蔬菜市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68元,减半收取4734元,由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亚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芳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