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甘0826民初1618号
原告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金岭众创林木育苗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金岭众创林木育苗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金岭众创林木育苗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后,甘肃金岭众创林木育苗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支付全部工程款,甘肃金岭众创林木育苗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其行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9日,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金岭众创林木育苗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甘肃金岭众创林木育苗农民专业合作社修建位于定西市通渭县华家岭世歌尧的保鲜库,工程价款150000元,工期自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8月2日,若逾期支付工程款,则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及其他事项。后甘肃金岭众创林木育苗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余款56000元。2019年7月30日,甘肃金岭众创林木育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秉雄向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甘肃金岭众创林木育苗农民专业合作社欠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余款56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8月4日前付清。到期后,甘肃金岭众创林木育苗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向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余款56000元。
甘肃金岭众创林木育苗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6000元、支付利息5600元,共计6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甘肃金岭众创林木育苗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学 文
法官助理 (高翠芳
书 记 员 张 嘉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