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联发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陕01民辖终139号
上诉人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联发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12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静宁县亚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认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在甘肃省静宁县,本案不是单纯的货款纠纷,管辖权应当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而不应当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案件,即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者之间关系为并列关系,而不是上诉人所称上位法、下位法关系。因本案被上诉人陕西联发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请求支付下欠货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住所地。被上诉人也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锐飞 审判员  乔永立 审判员  程 冬
书记员  雷 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