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503民初1407号
原告:东营德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东营港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
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东营德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东营港分公司、被告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东营德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德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德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6元,减半收取计2288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东营德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苹